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豐簡字第181號刑事簡易
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98年度豐簡附民
字第8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民事簡易
庭(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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