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522號債權人 陳尤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美君 (原名: 陳尤麗 )、 許信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債務人陳美君(原名:陳尤麗)、許信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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