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51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建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劉耀中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選任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劉耀中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