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債權人 柯瑞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麗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自聲請狀送達之翌日起」之依據為何?並具體載明年、月、日,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二、陳報本件請求究為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㈠倘為票據關係,應補正:
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㈡倘為借貸關係,應補正:
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則應以法定利率5%為計算)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