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代償借款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23號原告 趙爐 原告因代償借款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玉峯 即 林洋源 之繼承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