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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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5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侑儒
吳秋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