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866號),本院認應改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6月26日23時許,在新竹市○區○○路2段111號4樓之16居所內,因與告訴人即其妻乙○○發生口角衝突,竟因之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故意,當場出手攻擊乙○○,致使告訴人因而受有頭枕部皮下血腫、頸部淺裂傷等傷害,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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