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潘長生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