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民安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 毛重伍伍 點陸公克)及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朱民安(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五號判決無罪確定)所持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未記載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分裝袋八十八個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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