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九四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鄉○○村○○街廿五巷四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志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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