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差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再審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甲○○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利息差額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406,809元,應繳納裁判費為新臺幣6,615元,扣除已繳納金額外,尚須補繳新台幣5,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