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5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
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相對人乙○○(男,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因養父乙○○於89年2月4日死亡,爰請求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之主張,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紙在卷為憑,並經其到庭陳述:「(問:聲請意旨及事實理由?)聲請意旨及事實理由詳如聲請狀所載。請認可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收養關係終止。 梁孫領鳳 是我生母,母親在我1、2歲的時候改嫁,但是戶籍謄本都沒有收養的註記,我的親哥哥也在臺灣《提出 沈林 的戶籍謄本》。(問:為何沈林的母親欄註記為不詳?)因為生母改嫁了,以前大陸的戶籍很亂,也沒有戶籍。(問:生父為何人?) 沈母 ,但不知道年籍資料,無法提出,就是哥哥沈林戶籍謄本上的父親。(問:從小是乙○○照顧的嗎?為何要終止收養?)是的,乙○○後來有生4個小孩《3男1女》,其中1個已經往生了。我想要認祖歸宗,因為只有姓沈的牌位,沒有姓梁的牌位,我往生後會沒有辦法進宗祠。(問:是否知道終止收養後,依民法第1083條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我知道終止收養關係之後,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本姓,並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12日非訟事件筆錄)。
(二)惟查聲請人甲○○之戶籍謄本上之父親欄記載「乙○○」,並非記載為養父,且依新式戶籍謄本登載欄位觀之,亦無相關收養事項之登載,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聲請人甲○○與乙○○間具有收養關係,故難認聲請人甲○○與乙○○間業已成立收養關係,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稱乙○○非其生父,生父應為沈母等主張,究非本件認可終止收養程序所得審認,聲請人應另尋訴訟途徑解決,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