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182號

原告 盧明旺

被告 陳信作

鄧浚雄

陳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

第23法庭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有事實未盡明瞭尚待調查,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1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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