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182號
原告 盧明旺
被告 陳信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
第23法庭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有事實未盡明瞭尚待調查,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1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