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798,045元,應徵第一審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中華民國94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