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55號上訴人乙○○
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甲○○二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55號請求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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