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余鐘柳律師訴訟代理人許俊仁律師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余鐘柳律師訴訟代理人許俊仁律師原告太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許俊仁律師被告戊○○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金額巨大,且原告代理人亦稱本案雙方爭執數額甚大,不宜於本庭審結,是本件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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