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1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素妃┌───────────────────────────────────────────────────────┐│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蔡坤陸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4年12月3日│53,600元│LS四九五一三九│││││社松竹分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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