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移送台灣台南監獄執行,於96年6月19日刑期終了。茲經法務部於95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11月6日法矯司字第0950908053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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