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8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24歲民國7
(現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93年8月6日送監執行,嗣於95年1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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