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二七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利益金額為新台幣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陳業鑫~B法官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文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