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912號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十樓被告丁○○
丙○○
三五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