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