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永發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尚憲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劉宜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洪慕芳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