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71號上訴人 徐玉美 訴訟代理人 吳啓玄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且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於行政訴訟事件準用之,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可參。
二、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