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01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6月1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通知、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沈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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