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96號上訴人 施仕倫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上訴人 施淵耀 訴訟代理人 施英源 被上訴人 施文彬 被上訴人 施秀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編號764(2)土地、面積二一0五‧三七平方公尺分歸施文彬取得;編號764(3)土地、面積二一0五‧三七平方公尺分歸施秀雄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764(3)土地、面積二一0五‧三七平方公尺分歸施文彬取得;編號764(2)土地、面積二一0五‧三七平方公尺分歸施秀雄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