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五六○六、第七三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設計裝潢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
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
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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