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莊玉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敦岳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4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