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0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睿均 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0,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