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16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被移送人   廖秀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8年9月12日以溪警分刑秩字第108002365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秀花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7月29日至同年8月6日間。
㈡地點:在桃園市○○區○○○街○○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朝被害人 王峰章 所有之8896-GT自用小客車
潑灑不明液體,並多次朝被害人 林玉佩 住處門口潑水及不明
液體、弄倒盆栽等行為,藉端滋擾上址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調查筆錄。
㈡證人林玉佩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現場監錄影像光碟1片。
㈣現場監錄影像擷取畫面26張。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雖矢口否認有何藉端滋擾住戶之情事,辯
稱:潑水行為是在澆花及清洗路面,而被害人林玉佩之花盆
擋住我家的水表,我家水表有問題,才會去踹她的花盆等語
。惟依卷附監視錄影畫面,被移送人均是刻意朝車輛、被害
人之房屋潑水,並以掃把、腳踢及徒手之方式推倒被害人置
於屋外之盆栽,所辯均不足採。綜上,被移送人滋擾住戶之
事證明確,應依法裁處。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
滋擾住戶之非行。審酌被移送人違序之動機、手段、程度、
所生危害暨其事後態度、智識能力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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