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旭成 土木包工業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