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書記官洪麗惠┌───────────────────────────────────────────────────────┐│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俊堂 │嘉義縣朴子市農會開│93年8月31日│34,000元│FA0000000│││││元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