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淑如
廖祥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湯淑如、廖祥良與告訴人 林冠妤 於民國109年7月3日15時30分,在被告湯淑如及廖祥良位於雲林縣莿桐鄉之住處(詳細地址詳卷),因告訴人欲取走屋內物品而發生紛爭,被告湯淑如、廖祥良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工由被告湯淑如以巴掌攻擊告訴人之右側臉頰,被告廖祥良則以徒手勒住告訴人脖子,造成告訴人受有右側外耳挫傷、左側頸部挫傷、右側前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本案經檢察官葉喬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