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仁義 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㈠提出聲請人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聲請狀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自108年5月至110年
4月間,由蘆洲禮拜堂(元長分會),獲得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7,600元,惟聲請人之所得稅資料未見此部分收入,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另請陳報聲請人自110年5月迄今之每月收入金額為何?聲請人目前從事何工作?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㈢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㈣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㈤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8月10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㈥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