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97號聲請人 王憐香 代理人 蔡智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2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威同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字號張數股數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175368712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22055871176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26856051142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31518951151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35584341213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39297621201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404946312068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949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