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睿騏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4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睿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