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錦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