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2號再審原告荷泰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再審被告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東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100元(貳拾陸萬壹仟壹佰元),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305元(肆仟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黃乃瑩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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