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上易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易字第308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金育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
王中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王中騤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 許金育之 選任辯護人為王淑琍律師及王中騤律師(見本院卷第56頁、第179頁),惟於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王中騤律師」,為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