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251號上訴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上訴人袁○○(姓名、住址詳另對照表)
倪○○(姓名、住址詳另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150萬元,同法條第3項定有明文。司法院依此授權,於民國(下同)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定於91年2月8日起開始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利益僅為82萬8242元,既未逾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額數150萬元,自不得上訴,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傅中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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