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49號上訴人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紗紫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上訴人纖紅經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