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66號原告 朱甯玲 被告 陳隱洲
林晁亨 (原名 林君翰 )上列被告陳隱洲、林晁亨(原名林君翰)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怡親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