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告 蔡信雯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大環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