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法定代理人 魏崢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被告 陳美華 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16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0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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