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575號債權人 楊佩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寶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91年1月29日之依據(如依票據關係請求,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支票號碼JE0000000、JE0000000號清晰可供辨識之退票理由單。
三、債務人陳寶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