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 阮柏森運順砂石企業社債務人 阮文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4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414,887元│自民國104年1月19日│4│自民國104年2月19日│├──┼───────┼─────────┼─────────┼────────────┤│002│97,782元│自民國104年2月19日│4│自民國10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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