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58號原告 蕭秀卿 被告 楊煒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翁毓潔
法官林虹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