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84號債權人 康莊素勤債 務人 陳藤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