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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