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 黃金雲 相對人 張秋 珍
張秋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張水凉 於民國95年7月7日向第三人 陳亭蓁 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而第三人 張麗慧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前開借款之擔保,為第三人陳亭蓁設定最高限額1,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7月6日起至97年5月20日止,債務日期為97年5月20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又第三人陳亭蓁於106年4月16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完成移轉登記在案,於斯時,第三人張水凉已死亡,第三人陳亭蓁乃通知其繼承人即第三人張麗慧上開債權讓與情事(未投遞成功致未送達)。因系爭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張水凉未依約清償全部借款,至106年6月20日止,上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定額為850,000元。第三人張水凉之繼承人即第三人張麗慧亦未清償該筆借款,而其亦已於108年4月17日死亡,系爭借款債務,現已由相對人繼承,惟迄今亦未清償,聲請人爰於109年3月12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等二人重為上開債權讓與通知。而上開不動產現由相對人繼承,並完成登記在案,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額確定書、郵局存證信函暨郵件回執、第三人張麗慧及張水凉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年5月11日 雲院惠 非信決109年度司拍字第4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8年9月26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48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大埤鄉│大埤││92-2│210│1分之1│ 張秋珍 、張秋枝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0││││││││││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48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885│雲林縣大埤鄉大│雲林縣大埤鄉中│住商用、加強磚│一層58.91│193.85│陽台│3.27│1分之1│張秋珍、張秋││0││埤段92-2地號│山路4巷9號│造、2層│二層95.67│││││枝權利範圍各││1│││││騎樓39.27│││││為2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